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应根据验光处方或特定要求进行现场制作。被抽样生产者应提供所用镜片的产品标志或包装袋并进行签章确认。
抽取样品2副,其中1副为检验样品,另1副作为备用样品,该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同时包含球镜顶焦度和柱镜顶焦度。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原样品。原样复检时,如果原样情况不满足复检要求时,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告知原样不满足的情况说明。
GB 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九游官网app××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